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周奕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潤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
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
院114年度醫上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醫上字第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
民國114年10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醫上字第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
民國114年10月13日準備程序開庭時,筆錄記載內容與伊陳
述出入甚大,多處陳述未予記載或記載錯誤,為確保本件事
實之正確性,以免影響伊後續訴訟權益,爰依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交付前述準
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醫上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
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114年10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 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爰併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