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黃丁乙珍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魏道銓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魏道銓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
年度重上字第671號;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
字第18號),聲請人前向原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以11
2年救字第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上開裁定正本在卷可
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審准許訴訟救助之裁定,對上訴亦有效力
。聲請人不服原審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再為本
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重複准許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