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新誠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婷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依榛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113
年度上字第74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七四四號事件如附表所示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依榛起訴請求伊返還消費借貸
款事件,於本院113年度上字第744號歷次準備程序期日陳述
關於借貸當事人如何區分之陳述互為矛盾、前後不一,伊為
對此表示意見,爰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以維護伊法律上之權益等語。查聲請人為本院11
3年度上字第744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
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
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附表:
本院113年度上字第744號: 113年9月3日準備程序 113年10月1日準備程序 113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 113年12月24日準備程序 114年2月11日準備程序 114年4月1日準備程序 114年5月13日準備程序 114年8月8日準備程序 114年10月7日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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