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425號
TPHV,114,聲,425,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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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侯志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馬麗娜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3
年度上易字第10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五號返還借款等
事件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三日、一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85號請求返還借款等
事件之當事人,其以為確認法庭筆錄記載內容之正確及完整
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85號事件於民國114
年2月3日、同年4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呂綺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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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