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419號
TPHV,114,聲,419,2025102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張容慈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德清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
上易字第47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7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德清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
年度上易字第471號),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14年9月23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當事人
,其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上開庭期之內容,有聲請法庭錄
音之必要等語,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