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4年度,1375號
TPHV,114,抗,1375,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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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375號
抗 告 人 周東霖即周建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
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
8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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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