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國抗字,114年度,21號
TPHV,114,國抗,21,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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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抗字第21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
度救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
國字第17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溫祖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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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