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原重上字,114年度,2號
TPHV,114,原重上,2,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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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錢大維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錢秀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其聲
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92號裁定駁回在案(見本
院卷第129至130頁),自應依法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6萬8,033元(見本院卷
第12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7,514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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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