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原簡易字,114年度,4號
TPHV,114,原簡易,4,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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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原簡易字第4號
原 告 林稟彬
被 告 陳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3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附民卷第5頁
),嗣於本院審理時,捨棄利息部分之請求(見本院卷第77
、9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
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
礙,並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
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
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
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
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依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員指示,將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辦理約定轉帳帳號
後,旋即於同日,在不詳地點,將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供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同年月某日時
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伊佯稱可使用巴克萊APP交易軟體進
行投資,致伊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22日中午12時28分許匯款
15萬元至系爭帳戶內,前開款項匯入後旋遭該詐欺集團轉提
一空。被告前揭幫助詐欺行為,致伊受有15萬元之財產上損
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有前述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侵權行為,致其
受有損害等事實,援用本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73號案件(
下稱刑案)歷審卷內對其有利之證據為佐證(見本院卷第78
、94頁)。又被告因含本件侵權行為在內所涉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洗錢犯罪行為,經刑案判決被告幫助犯112年6月14日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10萬元,有刑案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35頁)
,復經本院調閱該案卷證查明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定有明文。又民
法第185條第2項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
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
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裁定要
旨參照)。經查,被告對於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行為,將可能供作非法用
途乙節,乃有所預見,仍心存僥倖認為不會發生,逕予交付
他人,對於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
害,主觀上已有使系爭帳戶涉及幫助詐欺或淪為犯罪工具之
不確定故意甚明,而與詐騙集團成員其他詐騙行為均為原告
受有財產上損害之共同原因,不因是否由被告實際取得不法
所得而有差別,自應成立侵權行為,對於原告所受損害負賠
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15萬元,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徐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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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