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84號
再審 原告 吳玟叡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蕭志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9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查再審原告再審聲明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並駁回再審
被告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9,709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8,68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認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秋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