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國易字,114年度,3號
TPHV,114,再國易,3,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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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國易字第3號
再審 原告 林浩淵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113年度上國易字第25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查再審原告再審聲明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並駁回
再審被告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929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21,028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認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
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秋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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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