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28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李睿霖
訴訟代理人 楊政達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A男 (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44
5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一部附帶上訴,本院於114年9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
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前以帳號「adair7910」,在社
群網站FansOne(下稱FansOne)上建立名稱為「力力熊(熊
族天國)熊類性愛」之訂閱頻道(下稱系爭頻道),並於系
爭頻道內固定上傳其與他人之性愛影片,以維持其網路流量
並吸引不特定之網友付費訂閱。上訴人與伊係透過交友軟體
GSLAND認識,相約於民國111年9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上訴
人位於○○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租屋處(下稱內江街租
屋處)發生性行為,伊雖同意上訴人以手機攝錄雙方發生性
行為之過程,惟未同意未經伊檢視並確認之剪輯影像得上傳
至網路平臺上。詎上訴人明知該影片內含有伊胎記、聲音等
身體特徵,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竟故意以
違背善良風俗之如附表所示行為,違反保護他人之個人資料
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伊隱私
權,致伊受有精神上極大痛苦,上訴人應給付伊精神慰撫金
新臺幣(下同)60萬元等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
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擇一請求上訴人給付60萬
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23日起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就上開部分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
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40萬元,及自112年11月2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
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前開敗訴部分、被上訴人就其敗訴
部分其中20萬元本息請求部分均聲明不服,依序提起上訴、
一部附帶上訴。至被上訴人請求超逾上開部分,經原審駁回
後未據其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於本院聲明:㈠答
辯聲明:上訴駁回。㈡附帶上訴聲明:⒈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
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⒉上訴
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有於111年9月26日發生性行為前在內江街
租屋處約定拍攝兩人性行為影片,被上訴人並同意該影片經
剪輯供其確認後得由伊上傳網路,伊因主觀上認為剪輯後影
片已符合被上訴人要求,遂未再將剪輯後影片提供予被上訴
人確認即上傳至網路,固已構成侵權行為。但被上訴人明知
伊所拍攝之影片會於推特上供不特定第三人點閱,並於Fans
One上供訂閱制會員點閱完整影片,仍主動找伊發生性關係
並拍攝性愛影片,事後要求伊刪除影片時,更向伊表示願意
支付對價賠償伊,顯見被上訴人早已知悉伊經營上開副業,
並已知悉伊會將所拍攝影片上傳供不特定人士閱覽,伊亦將
被上訴人頭部打馬賽克,僅被上訴人之胎記、聲音遭他人認
出,被上訴人所受之損害應屬甚微,其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
額顯屬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聲明:㈠上
訴聲明:⒈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40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
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附帶上訴答辯聲明:附
帶上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之上開
事實,業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69、173頁),並
有系爭頻道之影片光碟、網路截圖、兩造之對話紀錄附卷可
稽(見原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33號卷第29至36頁、本院
卷第99至106、113至117頁),堪認屬實。又被上訴人之胎
記、聲音等身體特徵均屬其個人資料,除有符合個資法第20
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者外,應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
範圍內利用,此觀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觀被
上訴人於兩造以LINE通訊軟體對話時既稱:「等你剪輯完整
版要po之前,再給我看看好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01頁)
,固可見其應知悉上訴人所拍攝與其之性愛影片將上傳至系
爭頻道,惟其既已表明:「這個照到臉很明顯 要馬賽克的
地方很多」、「畢竟我不想被看到啦」等語(見本院卷第10
0至101頁),足認被上訴人亦已一再表示其不願因拍攝影片
而被認出係其中與上訴人為性行為之人,徵之上訴人復坦認
被上訴人係同意該影片經剪輯供其確認後始得上傳網路等語
(見本院卷第173至174頁),顯見被上訴人係在其不至因影
片內容而曝光身分之情形下,始同意上訴人上傳該影片以公
開兩造間私密之性行為過程,此並繫諸於上訴人所交付之影
片剪輯版本已否經被上訴人確認此節無虞而定。兩造既約明
於影片剪輯後須經被上訴人確認並予同意後始得上傳,而被
上訴人之胎記、聲音等身體特徵足使他人辨識其身分等情,
有被上訴人與其友人之對話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11至112
頁),被上訴人於影片中之遮掩措施已否完足而不至使觀看
者辨識其身分,自應由該胎記、聲音所屬之被上訴人於確認
影片剪輯之內容後,自行決定同意上訴人於影片中得利用該
等個人資料之範圍及程度,上訴人徒以其已遮掩被上訴人頭
部為由,辯稱其主觀上誤認已符合被上訴人欲確認影片剪輯
結果之要求云云,並無可採。再如被上訴人確認影片剪輯版
本後,認有身分曝光致侵害其隱私疑慮時,本可選擇再為進
一步之遮掩甚或不同意上傳,對於拍攝影片當時之被上訴人
而言,當可信賴上訴人最終上傳之影片係經過其確認無遭辨
識身分而侵害其隱私疑慮者,是被上訴人於拍攝時縱未要求
直接遮掩其胎記或變換其聲音,亦不能認其已拋棄對隱匿其
身分之隱私合理期待並同意上訴人於影片中利用該等個人資
料。然上訴人明知應提供影片剪輯後之成果予被上訴人確認
並得其同意始得上傳影片,卻自陳並未為此舉動即行上傳影
片(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行為,見本院卷第169至171、173至
174頁),遑論其於被上訴人已明確拒絕其上傳影片至系爭
頻道後,仍持續為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行為,顯係故意在未
經被上訴人同意之情況下即將含有被上訴人胎記、聲音之影
片上傳至系爭頻道而為利用,復未合理說明其有何得於系爭
頻道中利用該等個人資料之法定事由,終致被上訴人因該影
片非法利用其前開個人資料而遭辨識其身分,遂在無法隱匿
身分之情形下遭不當外洩原屬私密性質之兩造性行為過程,
自係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隱私權無疑。至被上訴人於事
後雖曾對上訴人表示:「這次就麻煩您別po了,需要什麼補
償請您跟我說」等語(見本院卷第117頁),惟觀被上訴人
此舉既非自陳有何違反約定而欲「賠償」上訴人之情,至多
僅能認係其欲儘速使該影片下架以避免損害之協商舉動,亦
難憑以對上訴人為有利之認定。再參諸上訴人復已因此經原
法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1021號刑事判決(下稱1021號
判決)判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他
人個人資料罪刑,並由本院、最高法院依序以113年度上訴
字第2313號、113年度台上字第5059號刑事判決(下依序稱2
313號、5059號判決)駁回其所提起上訴,有1021號、2313
號、5059號判決可憑(見原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33號卷
第85至91頁、原審卷第101至103頁、本院卷第240-1至240-3
頁),與本院認定相同,亦可為佐。綜此,自堪認上訴人確
有如附表所示之侵權行為。
㈡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
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
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件被上訴人縱事先已知上訴人經營系爭頻道,並會將所拍攝
影片上傳供不特定人士閱覽,然其既未曾同意上訴人得逕將
未經其確認內容之影片上傳至系爭頻道,並已多次就此明確
拒絕上訴人,上訴人卻仍故意為如附表所示行為,致使被上
訴人在無法隱匿身分之情形下遭不當外洩原屬私密性質之兩
造性行為過程,難謂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隱私權之行為非屬
情節重大;上訴人猶以被上訴人事前已知上訴人經營系爭頻
道並將上傳兩造之性愛影片為由,辯稱被上訴人所受損害輕
微云云,應無足採。又被上訴人之隱私權受上訴人前開不法
侵害,精神上勢必受有相當之痛苦,是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對其負
賠償精神慰撫金之責,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上訴人為高職
畢業,在科學園區上班,月收入約3萬8,000元,112、113年
度之申報所得依序為43萬2,123元、51萬7,958元,名下無財
產;上訴人為二專畢業,擔任採耳按摩師,每月收入3萬元
左右,112、113年度之申報所得依序為6,804元、5,596元,
名下各項投資總價值共計19萬元等身分、資力情狀,業經兩
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71頁),並有
本院所調取之所得財產查調結果在卷足參(見本院限閱卷)
,暨考量上訴人違犯侵權行為之情節、事後態度,以及該性
愛影片已經FansOne自系爭頻道中刪除(見原法院112年度附
民字第1333號卷第59頁),堪認被上訴人隱私權受侵害之情
事已獲相當程度之控制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所得請求之
非財產上損害,應以4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主張,則無
理由,不應准許。被上訴人之前開請求既經准許,其另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所為同一請求,因於損害
額之認定並未更為有利,自均無庸審究,附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其餘請求(除
確定部分外),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前開應准許部
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及就上開不應
准許部分,駁回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無不合。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以及被上訴人就其前開敗訴
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分別予以
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提出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均為無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昱蓁附表
編號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權行為內容 1 上訴人將影片剪輯完畢後,並未提供予伊確認,為吸引不特定網友閱覽系爭頻道,逕於111年9月26日晚上9時許,以帳號「adair7910」(暱稱「力力熊(力力クマ)」)登入社群軟體Twitter(現更名為X,下稱推特),將影片長度為1分鐘,含有伊肚子上胎記、聲音等身體特徵之性愛影片,上傳至推特上,作為完整影片上傳至系爭頻道之預告,並於推特貼文中標記伊之暱稱「小熊俊」,使觀看上開影片之人,均得識別該影片中之人為伊,而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含伊特徵之影像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伊之隱私權。 2 伊經友人觀看影片認出並告知上情後,始知上訴人未經伊同意即上傳影片,旋向上訴人表示影片及貼文中含有可資識別之個人資料,伊之身分業經認出,明確拒絕將該影片上傳至系爭頻道。詎上訴人為維持系爭頻道上傳影片之頻率,避免影響其網路流量,竟無視伊之意願,於111年9月27日晚上6時許,登入系爭頻道(暱稱「力力熊(熊族天國)熊類性愛」),將影片時間長達20分鐘,含有伊肚子上胎記、聲音等身體特徵之性愛影片,上傳至系爭頻道,並於貼文標題中標記伊之暱稱「小熊桔瑞」,使系爭頻道中付費閱覽影片之人,均得識別該影片中之人為伊,而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含伊特徵之影像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伊之隱私權。 3 伊發覺上情後,再度向上訴人表達不滿,要求上訴人將影片下架,並刪除原始檔案。詎上訴人將上開影片刪除後,又於111年10月28日晚上7時20分許,登入系爭頻道,將影片時間長達20分鐘,含有伊肚子上胎記、聲音等身體特徵之性愛影片,再次上傳至系爭頻道,使系爭頻道中付費閱覽影片之人,均得識別該影片中之人為伊,而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含伊特徵之影像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伊之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