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4年度,78號
TPHV,114,上,78,2025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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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莊吳閑妹
莊秋麗
莊雅茹
莊曜州
莊曜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被上訴人 范黃鳳連(即范義光之承受訴訟人)

范文華(即范義光之承受訴訟人)

范曉惠(即范義光之承受訴訟人)

范文偉(即范義光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6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697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4年8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
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7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4年8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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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