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楊珠雅
訴訟代理人 簡婕律師
李文健律師
視同上訴人 朱品卉
朱冠霖
被 上訴人 朱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就關於被上訴人請
求撤銷上訴人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0樓房屋及
坐落土地所為贈與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行為、命視同上訴人塗銷
登記並回復為上訴人所有部分,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