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3年度,777號
TPHV,113,重上,777,2025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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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談君凡


被上 訴 人 陳珍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
月2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訴人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對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77號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見本院卷二第37頁),未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同法第466
條之1第1、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本院於114年10月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
月9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二第43至45頁),惟上訴人迄
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
詢表、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1至53、61至67頁),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
規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宋家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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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