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3年度,808號
TPHV,113,抗,808,2025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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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808號
抗 告 人 林華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
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
事聲字第1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為聲明異
,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甚明。執行程序若已終結,執行處分已無從撤銷或
更正,其聲明異議,已無實益可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
字第10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原執原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41115號債權憑證,聲
請強制執行抗告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富邦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
下稱執行法院)併入112年度司執字第145231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執行法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對富邦
人壽公司核發扣押命令,扣得抗告人富邦人壽公司保單依保
險契約得領取之預估解約金債權等;再於113年1月17日以北
院英112司執公145231字第1134005803號執行命令就附表保
單依職權代抗告人終止保險契約,抗告人因終止契約所得領
取之解約金,應核發支付轉給命令(見原法院112年度司執
字第145231號卷第32、74、94頁),抗告人具狀聲明異議,
執行法院於113年4月2日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45231號民事裁
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復經原
裁定駁回其異議。查相對人業於114年8月5日具狀撤回本件
強制執行之聲請,有公務電話紀錄、執行法院傳真之民事撤
回聲請狀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109頁)。原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145231號執行事件,已因相對人撤回強制
執行而終結,依上揭說明,抗告人對相對人之聲明異議已無
實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人就相對人部分之抗告為無理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保單編號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 1 安泰富貴終身壽險   / Z000000000-00 7萬4,766元 2 安泰添福增額終身壽險 / Z000000000-00 9萬0,273元 3 安泰添福增額終身壽險 / Z000000000-00 9萬4,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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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