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3年度,317號
TPHV,113,上,317,2025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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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送達代收彭明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如意張瓊之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317號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
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
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
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
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對本院113年度上字
第31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首揭規定提出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
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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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