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103號
上 訴 人 寶麗金住辦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 訟代理 人 江承欣律師
被 上訴 人 好澄外牆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謝宗民
訴 訟代理 人 張立宇律師
張君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7月23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10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為上訴之合法要件,此項要件之欠缺如不能補正,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 準用之。次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任 期屆滿未再選任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訴外人即上訴人第8屆主任委員許英美,雖於民國114 年8月19日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惟 其任期已於113年12月28日屆滿,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 條第4項規定,視同解任,則上訴人提起上訴法定代理權有 欠缺,並經本院命上訴人於收受補正裁定正本之日起14日內 ,補正法定代理人,該補正裁定於同年9月22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可稽。詎寶麗金住辦大廈迄未召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推選新任主任委員,此有許英美具名提出之民事陳報 ㈢狀可佐。上訴人迄仍未補正,則上訴人之上訴自屬不合法 ,爰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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