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周清永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被 上訴人 詹光漢
程安琪
傅維明
陳建村(即陳林季紅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陵(即陳林季紅之承受訴訟人)
受 告知人 徐紹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
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附圖一」,應更正為如後附「附圖一」
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附圖一」,應為臺北市○○地政事務所(下稱○○地政事務所)民國106年3月2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誤以○○地政事務所107年2月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作為附件「附圖一」,屬顯然錯誤,依上規定,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