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司徒○○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即被告家暴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09
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司徒○○被訴家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即原告甲○○所提起之附帶民事
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
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
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