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姸熹(原名江文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彥祥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12月30日所為113年度附民字第1782號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彥祥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審理後,諭知被上訴人無
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
照首開規定,原審就上訴人即原告江姸熹提起之附帶民事訴
訟駁回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
仍以被上訴人犯罪事證明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
決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之上訴聲明所載,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