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617號
TPHM,114,附民,1617,2025101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617號
原 告 李維斌
李惠盈
被 告 陸翠華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642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
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
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