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547號
原 告 張志成
被 告 陳鴻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190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鴻源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62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
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上開規定
,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鈺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