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396號
TPHM,114,附民,1396,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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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96號
原 告 彭慧雯 年籍、住居均詳卷
被 告 王進昌 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326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二、本件被告王進昌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關於原告部分為檢察
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告訴人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即原
判決附表二編號8部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由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
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海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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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