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88號
原 告 陳誼真
被 告 于乃興
高偉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上訴字第244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
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
條第1項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
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或未經
合法上訴,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案被告于乃興、高偉安詐欺原告之犯行,經原審判處罪刑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9),此部分未經被告于乃興、高偉安
、檢察官提起上訴而確定,故於本院第二審程序並無相應之
刑事訴訟程序存在,原告對被告于乃興、高偉安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