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44號
原 告 BG000-A11208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張君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7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
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
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
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被告甲○○被訴甲○○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復經本
院以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7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而原告BG
000-A112083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見本院附民卷第5頁)。是
以,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