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48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温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碧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被告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指明究係
針對何件確定判決提出再審,更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是
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
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