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4年度,481號
TPHM,114,聲再,481,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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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48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洪益華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
易字第59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益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洪益華向本院所提「刑事聲請再審狀
」,聲明就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97、1387號確定判決聲請
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
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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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