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4年度,472號
TPHM,114,聲再,47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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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47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辛哲宇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
訴字第6376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辛哲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
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辛哲宇不服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7
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
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
審之程式顯有不備,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
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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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