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4年度,36號
TPHM,114,聲再,3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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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3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英蘭


代 理 人 康皓智律師
江亭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
67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5年度金重易字第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續二字第7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902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前段規定,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
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
及受判決人之意見。本院通知檢察官、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
陳英蘭(下稱聲請人)及其代理人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到
庭陳述意見,聲請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由代理人代為陳述
等情,有聲請人戶籍資料、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4年5月19
、21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聲請人114年1月23日、5月16
日出具之刑事再審再議急件聲請狀及本院訊問筆錄等件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至26、313、319至325、331至333頁)
。是本院已依法踐行上開程序,並聽取檢察官及代理人之意
見,合先敘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意旨略以:不服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67號確
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理由如下:
 ㈠證據編號〈聲證2〉可證明何志強於100年8月2日前即與資方代
表Stephen洽商妥當,堅持使用聲請人外幣帳戶一事係何志
強和何莉莉所捏造。〈聲證14〉及〈聲證15〉則可證明100年9月
22日是何志強要和資方新成立事先預查的環球公司,〈聲證4
〉至〈聲證7〉可證明此新案件與聲請人110年3月10之新臺幣(
以下除標註幣別外,均指新臺幣)5億元授權書無關,何志
強和何莉莉以已過期失效之5億元授權書誣陷聲請人。又本
何莉莉何志強係透過聲請人介紹李昌隆,再由李昌隆
紹Stephen Julias,Stephen Julias再介紹Alex Paulas,
是Stephen Julias及李昌隆最為清楚Alex Paulas是否具有
資力,且前往美國所需費用,亦均透過此2人轉知聲請人,
是從〈聲證23〉可知,Stephen Julias根本不認識聲請人,聲
請人無從認識Alex Paulas,更無在美國相關銀行人脈,則
聲請人如何與Stephen Julias、Alex Paulas等人間具犯意
聯絡?是〈聲證23〉為原確定判決所未審酌之新證據,為刑事
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再審之事由。
 ㈡〈聲證20〉何莉莉與Stephen Julias和解書及106年3月30日Ste
phen Julias授權書、〈聲證22〉109年6月19日何莉莉李昌
和解書、〈聲證24〉天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下
電子公司)董監事資料、〈聲證25〉天下航太科技股份有限
司(下稱天下航太公司)董監事資料、〈聲證43〉102年3月7
何莉莉寄予Stephen Julias之訊息、<聲證51>天下航太公
司基本資料、<聲證52>天下電子公司基本資料等,均屬歷審
未提出之事證,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定之
再審事由;〈聲證2〉100年8月2日天下科技何志強簽發之prof
orma invoice(預開發票)、〈聲證3〉何志強提出未來5年營
收及損益最保守預估、〈聲證5〉100年4月28日何志強寄送予
聲請人之電子郵件(主旨:Re:擴大投資金)、〈聲證6〉100
年4月30日何志強寄送予聲請人之電子郵件(主旨:Re:擴大
投資金)、〈聲證7〉100年4月30日何志強寄送予聲請人之電
子郵件(主旨:投資5億元資金規劃)、〈聲證9〉100年9月5
日Team Sharpl寄送予何志強和聲請人之電子郵件(主旨:t
est from HO)、〈聲證14〉環球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環
球公司)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聲證15〉
100年9月22日聲請人簽署之承諾書(銀行印鑑章交給李昌隆
)、〈聲證19〉100年8月30日Mr.Alex Paulus與聲請人簽署之
付款合約、〈聲證21〉105年1月19日Alex Paulus撤銷禁止出
國處分之附件、〈聲證23〉106年4月6日何莉莉刑事撤回告訴
狀、〈聲證26〉105年12月1日證人何莉莉開庭筆錄及證人詰文
、〈聲證27〉100年11月14日何志強寄予Mr.Alex Paulus之電
子郵件、〈聲證32〉100年8月12日由李昌隆見證聲請人(何志
代表)與Stephen Julias(Alex Paulus代表)簽署之協
議書、〈聲證33〉100年8月16日5,000元差旅費收款收據、〈聲
證34〉100年11月17日何志強寄送予Alex Paulus之電子郵件
、〈聲證35〉101年5月18日何志強寄送予Alex Paulus之電子
郵件、〈聲證36〉102年3月8日何莉莉寄送予Stephen Julias
之訊息、〈聲證40〉100年9月5日聲請人寄送予何志強之電子
郵件及100年9月5日Team Sharp1寄送予何志強之電子郵件(
主旨:test from HO)、〈聲證42〉99年7月2日何志強寄送予
聲請人之電子郵件(主旨:正式授權)、〈聲證44〉100年8月
24日聲請人代表何莉莉何志強和Stephen Julias代表Alex
Paulus簽署之協議書、〈聲證45〉105年2月22日何莉莉訊問
筆錄、〈聲證49〉何志強102年7月26日之證述、〈聲證50〉天子
電子公司簡介簡報內天下電子未來5年營收及損益預估及<聲
證53>聲請人自費赴美機票刷卡等證物,則屬於重要資料且
未曾於歷審判決中審酌,並敘明於判決理由者,屬刑事訴訟
法第421條之再審事由。
 ㈢〈聲證8〉至〈聲證13〉中銀行匯款水單内之明細,與何志強100
年8月2日簽立給Alex Paulus的Proforma Invoice形式發票
金額條件對象地址完全相同,證明何志強早已洽商而有Alex
Palus最重要且肯定之金額等訊息資料,且洽商時都看了Al
ex Paulus的資金證明〈聲證38〉,而相信Alex Paulus確實真
的很有錢,參以只有何志強與Alex Paulus進去Well Fargo
Bank美國富國銀行,且該電文不如一般正式水單有標明當時
買賣匯率,可見係何志強姊弟自行捏造文書、胡亂誣告聲請
人詐欺。
 ㈣〈聲證16〉、〈聲證17〉可證明係何莉莉逼迫聲請人寫承諾書,
聲請人是被利用並強迫簽何莉莉事先寫妥的本票,與何莉莉
偵查中證述不符,聲請人絕無向何莉莉借款或詐欺取財。
 ㈤自〈聲證18〉至〈聲證22〉、〈聲證32〉、〈聲證33〉可知100年8月3
0日的付款合約是何志強與Stephen Julias事先談妥要給Ale
x Palus簽的保證付款合約,雙方事先就是說無論如何資方A
lex Palus要負責所有包含赴美10萬美元的花費、只要何志
強去把匯款辦妥當;只是借用聲請人之外幣帳戶代收、聲請
人才需赴美及有配合Alex Palus簽付款合約之事。且看事後
何志強姊弟已從資方取回超過15萬美元以上(即從Stephen
Julias取回7.5萬美元、從Alex Paulus取7.5萬美元旅行
票、從李昌隆取得10萬元),何莉莉為自家公司給何志強
美的10萬美元已取回超過15萬美元,何莉莉卻以刑事和民事
案件對聲請人胡亂捏造指控。
 ㈥何莉莉於100年任公職期間擔任天下航太公司、天下電子公司
兩家公司的董事監察人〈聲證24及25〉,然何莉莉在法庭上
被問及與天下公司有無關係時,竟具結回答:與天下公司沒
有關係等語而公然偽證,嚴重侵害聲請人權利。〈聲證27〉可
證明何莉莉虛偽捏造聲請人向其借款之事,訴訟糾紛達10年
以上。況何志強於其與聲請人之信件〈聲證30〉,已坦承公司
已負債6,400餘萬元,然其卻於公司介紹簡報中,聲稱未來5
年營收預估分別為2,083萬7,000元、8,405萬0,000元、1億6
,425萬8,000元、3億3,467萬2,000元、5億3,840萬1,000元〈
聲證50〉,衡諸一般常情,任何殷實商人均無可能為此種財
務預估,何志強所述顯非無疑,其2人所述之證明力顯有疑
義。
 ㈦自何志強於偵查中證述〈聲證49〉「陳英蘭說資金進來後,超
過我們公司運作的錢他會拿走」等語,及依〈聲證15〉,可知
聲請人與何志強的約定,不僅止於股份,該美金500萬元中
之美金300萬元,是留於聲請人之帳戶中,因此聲請人自願
墊付美金10萬元而為追求將來更多利益,並非無奇。唯有該
美金500萬元確實匯入聲請人之帳戶,方符合聲請人之最大
利益,若聲請人知悉該美金500萬元係屬虛偽又何需甘冒賠
償之風險,而與何莉莉簽署還款之約定?是原確定判決就何
志強證述之內容,顯有漏未審酌之部分,並就聲證15之新證
據部分亦未能審酌,就此部分應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1條及
同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事由。
 ㈧原確定判決雖認電子信箱「financeserv0000000lsfargo.com
」〈聲證46、聲證48〉所寄出的郵件係偽造,然倘此電子信箱
為真,則WELLS FARGO 銀行何以會寄發一個偽造的電子郵件
〈聲證10、聲證11〉附件給聲請人,究竟屬於銀行內部的疏失
?抑或銀行端的內部人員亦受有詐欺之犯行?如是,則又有
何事實足以證明聲請人可與美國WELLS FARGO 銀行端之人員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攸關聲請人涉犯詐欺之合理性與
主觀上具犯意聯絡之合理性,並因此確認本案究竟為騙局,
或單純為何莉莉不甘投資失利所衍生之民事糾紛?又假設「
financeserv0000000lsfargo.com」電子信箱是偽造的,又
有何事實足以證明聲請人與銀行端人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在事證不足情況下,何以為聲請人有罪之判決?此電子
信箱「financeserv0000000lsfargo.com」於偵查至判決確
定均自始存在於卷內,然並無任何調查之舉措,亦無對其真
實性加以推敲,此部分並未經檢察官或法院調查及審酌,而
屬漏未斟酌至為顯然,這個電子信箱的真實性足以動搖原本
認定有罪的判決,而得為受判決人無罪之認定,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21條規定聲請再審。
 ㈨依<聲證51>天下航太公司基本資料、<聲證52>天下電子公司
基本資料所示,該等公司已遭何麗莉何志強弄倒廢止了,
該2人心不在經營事業而是在欺人似的有詐欺之嫌,何莉莉
何志強所為證述虛偽不實,通謀編造捏造說詞與證述毫無
證明力;又何志強的證述及為人根本不實在,聲請人單純被
利用絕無詐欺,何志強所述在美國知道陳英蘭與Alex有私下
的合約,根本是何志強事先與Stephen洽談妥當並看過Alex
的付款合約,相關聯的有<聲證53>聲請人刷卡機票款等,可
見聲請人被雙方設計強迫利用,絕無何志強誇大捏造所言詐
欺之事。
 ㈩依<聲證54>李昌隆之筆錄證明聲請人原本不認識李昌隆,更
不認識Stephen Julias及Alex Paulus;何莉莉於109年2月2
6日審判筆錄<聲證55>始終捏造謊言;檢察官雖以「finance
serv0000000lsfargo.com」電子信箱是偽造的,該附件正是
何志強與Alex去過的WELLS FARGO銀行電文,檢察官豈能以
該次電文又按照何莉莉何志強通謀編造謊稱聲請人偽造,
何志強誣賴聲請人有偽造銀行美元匯款水單,聲請人有告知
何志強不要用聲請人之信箱何志強強迫霸凌聲請人,何以
不查究何志強專程赴美到WELLS FARGO銀行去辦匯入款尚未
附相關必要費用?豈有誣賴聲請人偽造銀行美元匯款水單,
<聲證56>舊金山辦事處104年7月31日舊金字第10400002350
號函覆「C調查員表示…至有關所請美國Wells Fargo銀行以
書面正式回覆本件查詢結果乙節,歉難協助;倘我方確需美
國Wells Fargo銀行書面回覆文件真偽,則請我方另循正式
管道辦理」等語,顯然法官認事判決甚離譜且無事實證據,
忽視何志強犯錯,已知何志強在WELLS FARGO銀行辦理匯款
沒按規定付費,其網址或附件之真偽與聲請人根本無關,只
要法官請駐舊金山辦事處人員到WELLS FARGO銀行辦理實際
電匯款一次給臺灣家人,收到通知即可比對其網址及電文之
真偽而可客觀查證,何莉莉何志強所為證述均為虛偽不實
,而致原確定判決有許多矛盾。
 聲請人並無詐欺,係遭前雇主即何莉莉利用,筆錄亦係何莉
莉及何志強捏造聯手作偽證,而入聲請人之罪,該案疑點重
重、是非黑白不分的錯誤判決,聲請人難以承受何志強
何莉莉與其他被告洽商妥當並開出資金的憑證與聲請人完全
無關,聲請人不認識前雇主洽商之人,請查明並還給聲請人
清白無罪云云。
 聲請人具狀提出刑事聲請再審補充理由狀,以再補證1.天下
電子公司名義簽立之預接款項證據、2.Alex Paulus在富國
銀行帳戶擁有逾3億資金的資料、3.和7.聲請人為求萬全於1
00年8月12日、24日與Stephen Julias簽立契約、4.本票一
紙、5.何志強於102年偵查筆錄、6.何莉莉等人強迫聲請人
簽本票證據、8.何志強到富國銀行辦匯款繳稅時未用現金(
即依序為原聲證2、38、32、17、49、26、44、18)為新事
實新證據,並指摘原確定判決未審酌再補證1、2、3、7等事
證,即推論聲請人與李昌隆等人同夥詐欺,復未審酌法務部
108年10月14日法外字第10806532370號函關於7萬5,000美元
旅行支票兌現銀行表示未找到相關紀錄,而認7萬5,000美元
旅行支票已遭兌現、500萬元美金資金因欠稅而遭凍結等事
實純屬虛構,而判決聲請人詐欺罪名,聲請人蒙受冤屈。聲
請人已73歲,因二審冤屈未申,迄今無法與家人共享晚年天
倫,請准予再審,審酌此一新事證,量刑從輕量刑給予判決
無罪云云。 
三、按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聲請
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故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
應先審查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若其聲請再審之程
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
審有無理由。次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㈠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
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㈡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
證明其為虛偽者。㈢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㈣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
變更者。㈤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
,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
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
者。㈥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
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
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情形之證
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
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次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經此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同一原
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是否為同一事實之原因,應
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暨其提出之證據方法,與已經實體上
裁定駁回之先前聲請是否完全相同,予以判斷。若前後二次
聲請再審原因事實及其所提出之證據方法相一致者,即屬同
一事實之原因,自不許其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抗字第1166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此為法定程式
,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
再審之聲請。
四、經查:
 ㈠原確定判決認聲請人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係以聲請人、同案被告李昌隆、Stephen Julias、Alex
Paulus之供述、證人何莉莉、證人何志強之證述,及何莉
莉提出之授權書、承諾書、本票影本、美金旅行支票購買紀
錄、購買旅支匯款水單、台新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存
摺影本、證人何志強所提出之Alex Paulus大額信用狀及存
款證明資料、聯邦商業銀行龍潭分行102年10月17日(102)
聯龍潭字第0021號函及所附何志強購買美金旅行支票紀錄、
結購外匯申報書、台新銀行102年10月28日台新作文字第102
20557號函、電子郵件列印表、美國WELLS FARGO銀行SWIFT
匯款電文影像傳列印表、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
2年10月31日(102)美通字第130379號函所附154張旅行支票
正反面影本、法務部104年8月14日法外決字第10400633340
號及所附外交部104年8月12日外條法字第10402152160號函
、駐舊金山辦事處104年7月31日舊金字第10400002350號函
法務部105年6月22日法外決字第10506517980號函及所附
美方信函影本及銀行法務專員宣示書影本、兆豐銀行安和分
行105年3月21日(105)兆銀安和字第057號函等事證綜合判
斷,並詳述其認定聲請人犯罪所憑之依據及證據取捨之理由
,且就聲請人及其選任辯護人之辯解:本案是李昌隆來找聲
請人說印尼有人要投資,聲請人將訊息給何莉莉何志強
因為何志強借聲請人的帳戶,說好錢匯進來要還何莉莉美金
10萬元,所以承諾書是聲請人寫,而聲請人無不法意圖及詐
欺之犯意,因為聲請人跟何志強都是需要資金的一方,金主
是Stephen Julias、李昌隆,既然何志強、告訴人會相信金
主說詞,作為仲介之聲請人也是因相信金主資料才將同案被
李昌隆、Stephen Julias介紹給何志強,之後都是何志強
跟同案被告Stephen Julias聯絡云云,予以駁指,有前開原
確定判決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42至154頁)。
 ㈡聲請人所執上開聲證2(即再補證1)、3至7、聲證14、15、
聲證30、聲證42及相關之主張,業經本院先後以109年度聲
再字第166號、112年度聲再字第174號等裁定,認聲請人之
再審聲請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嗣後聲請人再以同一原因事
實聲請再審,亦經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69號、113年度聲
再字第294號等裁定以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裁定駁回;
聲請人所執聲證8至10、11、13、16、17(即再補證4)、18
(即再補證8)、19至25、26(即再補證6)、27、32(即再
補證3)、33至36、38(即再補證2)、40、42、43、44(即
再補證7)、45、49(即再補證5)、50及相關之主張,則業
經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94號裁定,認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為
無理由而予以駁回;又聲請人再執聲請意旨㈧另指稱「finan
ceserv0000000lsfargo.com」電子信箱是否偽造為由聲請再
審,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再字第294號裁定認聲請人再審無
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聲請人又執聲請意旨、指稱證人何莉莉何志強作偽證為
由聲請再審,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再字第174號、113年度
聲再字第294號裁定認聲請人再審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
34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等情,有本院上開各裁定
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339至387頁),從而,聲請人此部
分聲請意旨所主張之事由,皆與其前揭聲請再審經本院以無
理由駁回之前案所主張者並無二致,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再審
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自非合法。 
 ㈢另聲請人雖提出 <聲證51>天下航太公司基本資料、<聲證52>
天下電子公司基本資料、<聲證53>之自費赴美機票刷卡資料
、<聲證54>李昌隆之筆錄、<聲證55>何莉莉於該案109年2月
26日審判筆錄及<聲證56>舊金山辦事處104年7月31日舊金字
第10400002350號函等,一再指稱證人何莉莉何志強所為
證述虛偽不實,通謀捏造聲請人詐欺云云。然聲請人未提出
可證明原確定判決所憑證人何莉莉何志強之證言係不實之
證述,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而足以
證明原確定判決所引為裁判基礎之證人何莉莉何志強之證
言係屬虛偽,則此部分聲請再審意旨所敘僅為聲請人對不利
於己之證據所為之主觀臆斷,並無原確定判決所憑證言已證
明其為虛偽之情形,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
第2項聲請再審事由之要件不符,再審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本件再審之聲請,為部分不合法、部分
顯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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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