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2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徐志遠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
上易字第497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
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78號,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38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徐志遠(下稱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以113年度上易字第497號(
下稱原確定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下同)1,000元折算壹日。聲請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
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然聲請人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第3項規定,提起再審:
㈠本案被害人等於警詢、偵訊與一審審理證詞互有矛盾,且針
對例如被害過程等重要事項,有先稱不記得,後須經檢察官
提示筆錄內容始能回應,且亦有被害人之證述內容超出常情
,綜合判斷渠等證詞,足認聲請人確實有受無罪判決之再審
理由:
⒈依兒童AE000-H111150(0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甲女)於一審112年8月7日審判程序之證述內容可知,
其對於為何至警局作筆錄一情,稱不復記憶,甚者須檢察官
提示其警詢或偵查筆錄內容後,始能陳述其於警詢或偵查中
之提告內容。再就本案起訴聲請人之犯罪事實「聲請人於上
課時,數次透過手機,播送猥褻影像」部分,甲女亦係由檢
察官提示後始回答,且對於聲請人當時播放猥褻影片時,旁
邊有幾人先稱不記得,後經檢察官提示其母於地檢署之證述
內容後,始改口稱:「一次就兩、三個人」。令人不解的是
,以其當時國小二年級,如此幼小心靈,倘聲請人予其觀看
猥褻影片,其心靈必受嚴重衝擊而蒙上難以抹去之深刻陰影
,惟甲女卻稱對觀看的過程不復記憶,此已啟人疑竇。
⒉依少年AE000-H111151(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乙女)於一審112年8月7日審判程序之證述內容,對於聲
請人如何播放A片給其看,先證稱不記得,後經檢察官提示
偵訊之筆錄始陳述。雖證人之證述內容會隨著時間對於細節
性或有忘記,但乙女所述聲請人播放A片時間距今僅1年,而
前開問題非細節瑣碎事項,乙女理應記憶清楚,竟會忘記或
記錯時間。另乙女不否認於聲請人滑手機時,其自行觀看聲
請人手機內容,故聲請人是否有「主動」播放猥褻影片給乙
女觀看,抑或為「聲請人在滑手機時觀看自身群組內容時,
乙女自行在旁觀看」?再者,常情若未經他人同意播放A片
或猥褻影片時,他人理應會情緒上會不舒服,是以若聲請人
確實有播放A片給乙女觀看,其理應會感到不舒服,但其稱
即使先前發現聲請人滑手機時在看A片,其仍然會於聲請人
事後再次滑手機時,仍好奇觀看聲請人手機內容,甚至當發
現聲請人在看A片時,其不會馬上離開等情,此顯然與一般
人反應不同,不符常理,則是否當時係聲請人播放尺度較大
之搞笑影片,不無疑問。
⒊依少年AE000-H111153(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丙女)於一審112年8月21日審判程序之證述內容,其證稱
聲請人撥放猥褻影片時,在場之學生有10人,聲請人係撥放
有聲音之猥褻影片,時間長達5分鐘之久,然1樓上課教室非
大,丙女之座位前後均有同學,是以同學座位相鄰甚近,而
聲請人竟在其他同學面前或者聲請人妻子面前對其撥放猥褻
影片?常情若聲請人真的要播放猥褻影片給學生看,理應不
會如此堂而皇之在妻子與其他同學面前撥放猥褻影片給丙女
看。
⒋依少年AE000-H111154(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丁女)於一審112年8月7日審判程序之證述內容,就一開
始詢問男女是否有做任何動作之問題,其並未回答,事後係
由檢察官引導並將其他證人證述的內容告知丁女後,其始順
勢回答為男女重疊或性器交合影片。因此,丁女之證述內容
是否即可證明聲請人是否有播放符合「猥褻」定義之影片給
其看?不無疑問。
⒌依上所述,甲女、乙女、丙女、丁女之證詞,雖於判決確定
前已存在,但渠等證述內容顯然互相矛盾,且關於本案犯罪
之重要事實,均須經檢察官提示始能回答,又渠等於遭聲請
人播放猥褻影片後之反應,尚與一般被害人之反應不同,故
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已能產生合理之懷疑,並足以推翻原確
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⒍又依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於一審之證述內容綜合判斷,
渠等稱聲請人播放不雅影片之地點皆為桃園市○鎮區○○街00
號2樓私人家教補習班(下稱本案補習班)1樓教室,然1樓
教室緊鄰本案補習班之出入口,且門外時常有學生家長在外
等待,則聲請人為何會冒險於門外人士(即學生家長)可視
範圍內,播放不雅影片給未成年學生觀覽,此舉顯不合常理
,是前述4人之證述內容明顯與常情不符,聲請人是否有播
放不雅影片一事顯有疑義,然原確定判決並未審酌前述4人
之證述與常情不符之處,逕自認定聲請人有罪,略顯速斷。
㈡依證人黃○○(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一審112年8月21日審判
程序之證述內容可知,聲請人並無播放猥褻影片給本案被害
人看,反而係本案被害人等持聲請人之手機觀看。且黃○○證
稱本案被害人等均曾使用聲請人之手機,然被害人等均於一
審時證稱無使用聲請人手機使用等語,故若被害人等持聲請
人手機聯繫父母或查詢資料等正當用途使用,則渠等理應無
須刻意隱瞞使用手機一事,然而被害人等均刻意隱瞞使用聲
請人手機,顯然刻意要隱瞞是否曾使用手機觀看猥褻影片?
再者,事實上被害人等確實未經過聲請人同意,持聲請人手
機逕自以聲請人之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給他人,是以被害
人等既然可以傳送訊息給他人,則渠等亦可能自行持聲請人
手機觀看猥褻影片。原確定判決不採信黃○○之證詞,係以黃
○○是聲請人之學生,其出庭前曾向聲請人主動提及,聲請人
告知其出庭時務必「說實話」又何錯之有?況黃○○於一審作
證時,其母在場陪同,事實上聲請人亦無法影響其證述內容
,是以黃○○之證述確實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
高度可能性。
㈢依證人陳淑觀、黃○○、乙女及AE000-H111151A(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下稱乙女之母)於一審之證述內容,已足證聲請人
任教之本案補習班教室,除學生及老師以外,其他人等不得
隨便進出,教室內人數不存在增加之浮動狀態,由此可證本
案補習班教室非公然場所,渠等證述內容足以使聲請人受無
罪判決:
⒈依證人陳淑觀於一審112年10月2日審判程序之證述內容可知
,聲請人於上課時教室內必定會有2名老師在場,不一定同
時間會有3名老師在同間教室內,則教室基本人員配置係為
:聲請人、學生、明老師或陳淑觀,不存在有學生家長得以
隨意進入上課中之教室內的情形。是以陳淑觀證述內容,顯
然可證明上課中之教室除了學生或老師以外,其他第三人不
可隨意進出,此情已不符公然情況,惟原確定判決對陳淑觀
之證述已有未及調查斟酌之情。
⒉依證人黃○○於一審112年8月21日審判程序之證述內容可知,
甲女之母曾進入教室內一次,學生家長僅得於1樓騎樓處及
門外(非教室內)等候小孩放學,是以關於甲女之母未經同
意於上課期間隨意進入上課中之教室內僅有1次,且該次亦
係家長擅自闖入。原確定判決僅擷取黃○○證詞片段,欲以僅
有1次家長未經同意逕自闖入作為認定本案補習班之上課教
室屬於公然場所云云,而未審酌為何甲女之母即學生家長得
以於學生「上課時」進入「教室內」?原確定判決已對於黃
○○之證述有未及調查斟酌等情。
⒊依乙女、乙女之母於一審112年8月7日審判程序之證述內容可
知,平時本案補習班教室大門皆會鎖上,學生家長僅得於門
外等候接送小孩,若有急事,必須電洽本案補習班後,老師
始得將門打開,所以學生家長係無法隨意闖入本案補習班教
室內。更可從乙女之母之證述內容可知,先前甲女之母進入
教室內等候學生之情況僅為唯一一次,且係有緣故而進入教
室,倘若平時學生家長均可隨意進出教室,為何甲女之母會
於一審證稱平時都在外面等候接送小孩?更可證明本案補習
班教室進出之人員未有隨時增加之情形,教室內之容留人數
無所謂具有浮動狀態。惟原確定判決未審酌對聲請人有利之
前揭乙女、乙女之母之證述內容,亦未說明何以不予採信渠
等證詞之理由,已有未及調查斟酌之違誤。
㈣依證人甲女、乙女、乙女之母、丙女、丁女、黃○○、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周佳和於一審之證述可知,上開證人
等對於被害人等有無使用過聲請人手機一事之說詞彼此矛盾
,部分證人有刻意隱瞞,惟原確定判決未審酌為何渠等證詞
充斥歧異、彼此間有無共同欲隱瞞之事、被害人等是否有互
相偏袒之虞等,且渠等即被害人等皆具有親友或好朋友之關
係,相較常人更有相互偏袒之可能性,此部分已使被害人等
之證述不可信,有使聲請人受有無罪判決之可能性。況依據
聲請人於一審所提出之手機對話紀錄(即被證9、被證10)
,前揭對話紀錄內容明顯可證被害人等確實私下使用聲請人
手機,何以二審未審酌前揭對聲請人有利之手機對話紀錄(
即被證9、被證10),與證人周佳和、黃○○及乙女之母之證
述內容,顯有違誤。
㈤聲請人提出新證據即證人邱○○(真實姓名詳本院卷第123頁)
出具之陳訴書,邱○○稱:曾與甲女、乙女、丙女一同於安親
班補習英文,並由聲請人任教。證人邱○○所親自書寫之陳訴
書稱:聲請人上課從未主動播放色情影片,其曾看過幾個人
拿聲請人的手機在看,事後聲請人發現他們可能在看那種東
西時,就直接搶回不給他們看,說「不要看那種東西,那很
誇張,看後頭腦會壞掉」。另外我們上課時教室外面的大門
都是鎖著,父母來接我的時候都是在外面等,由老師開門放
學等語。是由前揭陳訴書可知,甲女、乙女、丙女確有使用
聲請人手機並觀看猥褻影片,而聲請人在得知甲女、乙女、
丙女使用其手機看不雅影片時,聲請人下意識之反應係排斥
學生觀覽此事物,此情已與甲女、乙女、丙女於一審之證述
內容顯有不符,則聲請人有無主動撥放不雅影片一事已生疑
義;又本案補習班教室除學生及老師外,其他人等不得隨便
進出,是本案補習班教室內之人數不存在得隨時增加之浮動
狀態,而非屬公然場所,上情亦足以影響關於二審之「公然
場所」認定,亦使聲請人存有受無罪判決之可能性。是新證
人邱○○親自書寫之陳訴書,屬事實審法院所不知而未予斟酌
之新事證,具有新規性,且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可能性
,而具有顯著性。
㈥綜上,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規
定,聲請開啟再審程序云云。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
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
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得聲請再審;此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
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
、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準此,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須具有未判斷資
料性之「新規性」,舉凡法院未經發現而不及調查審酌,不
論該事實或證據之成立或存在,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
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未曾予評價者而言。如受判決人提出之
事實或證據,業經法院在審判程序中為調查、辯論,無論最
終在原確定判決中論述其取捨判斷之理由;抑或捨棄不採卻
未敘明其捨棄理由之情事,均非未及調查斟酌之情形。通過
新規性之審查後,尚須審查證據之「顯著性」,此重在證據
之證明力,由法院就該新事實或新證據,不論係單獨或與先
前之證據綜合判斷,須使再審法院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
產生合理懷疑,並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有利於受判決
人之蓋然性存在。而該等事實或證據是否足使再審法院合理
相信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開啟再審程式,當受客
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並非聲請人任憑主觀
、片面自作主張,就已完足。如聲請再審之理由,僅係對原
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
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
異評價,縱法院審酌上開證據,仍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結
果者,均不符合此條款所定提起再審之要件(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抗字第2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原確定判決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復綜合證人甲女、乙女、丙
女、丁女、陳○○等人(以下合稱甲女等5人)有關親身見聞
聲請人在本案補習班教室內播放猥褻影片之證詞,佐以甲女
之母、乙女之母、丙女及丁女之母所陳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認定聲請人有接續自108年間至111年6月底,在本案補習
班,乘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輔導上課之際,數次透過
手機播送而散布影片內容有男有女而未著衣物、裸露身體做
性器交合動作之猥褻影像供甲女、乙女、丙女、丁女觀覽之
犯行。並逐一說明:⒈甲女等5人證述之主要情節均屬一致,
其等與聲請人間又無恩怨或糾紛,自無構陷聲請人之必要;
且甲女之母、乙女之母、丙女及丁女之母亦陳稱前述兒童、
少年在回憶聲請人於本案補習班教室內播放猥褻影片時,如
何出現害怕、噁心、氣憤等情緒反應,足為甲女等5人證詞
之補強證據。⒉依丙女及陳淑觀所述,聲請人於案本案補習
班內之上課教室,除聲請人與學生外,陳淑觀也會定期巡視
並可隨時進出,另有1位明姓理化老師在場。黃○○亦陳稱其
他家長會到教室等小孩,其中甲女之母更直接進到2樓教室
等語。聲請人復自承1樓教室緊鄰大門,大門未鎖,隨時有
人可以進出等情。足見聲請人經營之本案補習班並非完全禁
止家長進入教室內,且大門未鎖,隨時可以進出,家長更可
直接走至2樓進入教室,符合出入人員隨時可得增加之「公
然」情狀。依甲女等5人之證述,聲請人多次播放猥褻影片
時,分別由「乙女及丁女」、「戊女及丙女」同時在場觀覽
,已有一次擴散傳布於特定多數人或反覆多次傳布於一人之
事實,自足以助長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而侵害刑法第
235條第1項所欲保護之公共或社會法益。⒊一般人手機內有
大量私人資訊,亦可能包含支付功能等作用,多能透過手機
設定密碼或妥善保管等方式,避免他人擅自使用其手機。倘
聲請人並非有意將其手機內之資訊主動揭露或交予他人觀覽
,甲女等5人自無從得悉聲請人手機內有猥褻影片,甚至透
過該手機群組觀覽色情影片。聲請人之本案補習班具安親性
質,其手機若遭學生取走而查閱色情網站、觀覽色情影片或
網頁,聲請人本應適時向家長反應,以杜絕、導正學生之偏
差行為,或設法妥善保管其手機,使學生無從輕率取用。聲
請人所辯其遭學生設計以手機查閱色情網站、學生拿取或借
用其手機私自觀看不雅影片等語,有違一般經驗法則等理由
,據以認定聲請人本案所犯,係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及兒童犯
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核原確定判決已
載敘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
卷內訴訟資料,經相互勾稽、綜合判斷後,未採取聲請人有
利之認定,已詳細說明其取捨相異證據之依據及論斷之理由
,業經本院調閱上開電子卷證核閱無誤。
㈡聲請再審意旨㈠至㈣部分:
本院認係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所為之個人意見之陳述,或
屬對於法院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之職權行使,持己見為
不同之評價,況聲請意旨㈠至㈣所列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業
經原確定判決法院於113年6月6日審判程序中合法調查(本
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97號卷第213〜214、217頁),均非屬未
及調查斟酌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而不具新規性。是聲請人據
此聲請再審,非適法再審事由。
㈢聲請再審意旨㈤部分:
聲請人雖以證人邱○○及其親自書寫之陳訴書(聲證3,本院
卷第123頁)為新證據,欲證明聲請人並無播送猥褻影像供
甲女、乙女、丙女、丁女觀覽云云。惟依證人邱○○所寫之陳
訴書內容略以:其於108年2月至111年6月在聲請人那上課,
曾與甲女、乙女、丙女一起上過課,聲請人上課中從未有主
動播放過情色影片等語(本院卷第123頁)。依上開陳訴書
雖可得知,證人邱○○於本案補習班上課之期間與本案案發期
間有所重疊,且其曾有與甲女、乙女、丙女一起上課等情,
然卻無法明確確定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每次於本案補習
班修習聲請人之課程時,證人邱○○是否均有一同修習該堂課
程,亦即是否存有甲女、乙女、丙女、丁女修習聲請人課程
,於上課之際聲請人播送猥褻影像供其等觀覽時,證人邱○○
適巧不在現場之情形,不無疑問。由此觀之,證人邱○○所書
寫之陳訴書內容縱非虛偽,惟僅能證明聲請人與證人邱○○或
其他學生於一般狀況下之正常互動、教學行為,尚無法以此
推論聲請人確無於前揭時、地為本案播送猥褻影像供甲女、
乙女、丙女、丁女觀覽之犯行。是以,縱傳喚邱○○到庭作證
、或審酌邱○○書寫之陳訴書,仍無法推翻原確定判決就聲請
人有數次透過手機播送而散布猥褻影像供甲女、乙女、丙女
、丁女觀覽犯行之認定,尚無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有利
於聲請人之蓋然性存在,而不具確實性(顯著性)要件,自
無再行調查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之新事實或新證據,並無法使本院動
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且其餘再審聲請意旨,無
非係對原確定判決事實審法院之取捨證據、評價證據證明力
之職權行使問題,就認定不利於己之事實,片面為個人意見
之辯解,經綜合判斷之評價結果,客觀上均無從使本院產生
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合理懷疑,而為聲請人無罪、
免訴、免刑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之程度,難認與刑事
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所規定之再審要件相合,
是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