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88號
TPHM,114,聲保,988,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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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美君(原名高美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
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美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美君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後,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9月30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5
8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以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
2年度上訴字第1659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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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