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85號
TPHM,114,聲保,985,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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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睿禾(原名:楊勝雄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睿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睿禾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9年,嗣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撤銷改判應執行有
期徒刑6年6月、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判決部
分撤銷、部分駁回上訴(駁回部分則確定)、又再經本院以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1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無罪、部分駁
回上訴後、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061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6年4月、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229號抗告駁
回確定在案。於民國110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14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67
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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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