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82號
TPHM,114,聲保,982,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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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COREY DAVID ESTRELLA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OREY DAVID ESTRELL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COREY DAVID ESTRELLA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
嗣於民國114年9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
797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679720號)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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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