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COREY DAVID ESTRELLA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OREY DAVID ESTRELL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COREY DAVID ESTRELLA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
嗣於民國114年9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
797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679720號)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