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151號
TPHM,114,聲保,1151,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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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明昇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明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明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
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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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