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明昇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明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明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
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