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146號
TPHM,114,聲保,1146,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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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政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政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政憲(下稱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0
月1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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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