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智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
4年執聲付字第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智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薛智軒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
4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
正署114年10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5941號函、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核准函文號載
為第0000000000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丞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