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義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義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義雄(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
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