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友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執聲付字第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友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郭友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
正署114年10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06091號函、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核准函文號
載為第0000000000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丞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