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137號
TPHM,114,聲保,1137,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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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志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志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志和(下稱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
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
114年10月1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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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