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121號
TPHM,114,聲保,1121,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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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曉蘭 (原名:高秀麗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曉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曉蘭(原名:高秀麗)因偽造有價
證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判
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03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4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
。茲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08
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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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