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星貿(原名王柏淳)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星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星貿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839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之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
「刑後尚有洗錢案拘役80日待執行(115.9.3-115.11.21)
。另案詐欺上訴中(士院113審訴1761號)」等語),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