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105號
TPHM,114,聲保,1105,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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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和謙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和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和謙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853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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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