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信宏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信宏因重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
並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7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且
於民國111年9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4
3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
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