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076號
TPHM,114,聲保,1076,2025101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金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金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聲字第20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抗告後經
最高法院以106年台抗字第703號裁定駁回而確定;嗣入監執
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
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7971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
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楷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