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上訴後迭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577號判決、最高法院
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31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入監執
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
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3271號函暨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