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752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8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
,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3年。且於民國96年10月29日入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4
1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
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