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043號
TPHM,114,聲保,1043,2025100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文勛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文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勛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75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