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042號
TPHM,114,聲保,1042,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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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許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許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許風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
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6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於民
國113年8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5
9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
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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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