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BARRO ADAMA(中議名:巴羅)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ARRO ADAM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BARRO ADAMA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17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該保護管束得以驅 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